近日,福建省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出台《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委托莆田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莆田海洋中心负责全市项目用海监管工作和总体技术支撑,具体承担用海项目监管工作。各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主动加强与莆田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莆田海洋中心的沟通对接,按照工作要求,做好监管工作;加强与有关执法机构、技术单位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
《通知》要求掌握监管核心要领,加强学习培训。莆田市自然资源局举办一次海域海岛管理业务培训,邀请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厦门海洋中心、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为莆田市项目用海监管工作人员授课,开展业务学习,明晰工作流程,掌握各项要求,明确职责任务,切实提高项目用海监管工作业务技能和实践水平。莆田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莆田海洋中心加强对各级监管工作的指导,组织专人与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各县(区、管委会)对接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通知》强调要认真做好测试工作,按时完成任务。各级应对照《项目用海监管工作指南》,通过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网做好项目用海监管子系统测试,按照工作流程要求抓紧审批信息入库工作。已经录入动管系统基本业务系统且已完成配号的审批项目基本信息可以直接同步到监管系统,对无法同步到监管系统的信息应及时采用人工录入完成;未申请配号的,要马上申请配号并按时按照工作要求录入监管系统。各级应在用海批复下达后(含临时用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信息“在线填报”;上级监管部门应在审批信息入库后10工作日内对下一级审核的用海逐一进行检查;各级监管部门按照审批层级,对照问题线索于1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应于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整改通知书。(林倞、张步雄)
责任编辑: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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