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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出真知 青春正当时——“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团队暑期实践纪实

发布时间:2022-09-03 18:30:59 来源:中国报道

作为对具有诚信意愿负债人的一种人性保护,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选择创业以制造财富的人越来越多,然而,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归,创业并非都会成功,一旦失败往往就意味着倾家荡产,个人破产制度正是保护了遭受市场风险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制度层面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驾护航。此外,在我国经济社会实践中,消费者因为疾病、灾难、房贷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情形亦不鲜见,他们同样迫切需要个人破产制度的救济。鉴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作用,近些年我国多地法院已经开始在执行工作中尝试和探索实施个人破产制度。今年暑假,为了解我国个人破产试点情况,把握实践痛点,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团队深入多家法院和律所开展实地调研工作。

7月11日,团队成员来到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就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情况进行访谈调研。该院执行局法官倪卫中结合自身办理的债权债务类执行案件情况,从“执行”角度出发,细致地解答了团队成员提出的问题。针对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问题,倪法官首先肯定了“前置和解模式”的意义,在此模式下,法院作为“第三方”能够有效引导当事人互相理解以及加深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认识,进而促进司法资源的节约;此外,鉴于法院在调取当事人财务状况等信息时的天然优势,倪法官认为在决定究竟是适用“重整”还是“清算”程序时,应当给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不宜完全由债务人自行定夺。

7月15日,团队成员前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开展实证调研,执行庭庭长刘毅在访谈中详细介绍了高淳法院在个人破产方面的基本情况。高淳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大多是债务人为自己经营的企业提供担保,即企业的经营者为企业对外的债务提供个人保证担保产生的负债,此类案件基本上占到70%-80%。实践中,类个人破产的进行主要依靠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为没有法律依据,现在通过免责的案件均为更生程序。在访谈最后,刘庭长还向团队成员介绍了当下类个人破产在实践中的局限性,并提出了对我国未来个人破产立法的美好展望。

7月18日,团队成员来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对律所处理个人破产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实证调研工作。在访谈中,该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一峰、孙毅律师从破产管理人的角度出发,向团队成员耐心介绍了个人破产的程序与管理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由此极大地启发了团队成员对个人破产程序不足之处的更深入思考。

通过本次实践活动,团队成员对司法实务中制度运行面临的各种问题有了更深入真切的认识。个人破产作为一项新兴制度,无论是从社会一般大众层面还是从当事人层面,又或是从制度本身来看都有设计的空间。团队将进一步积累和总结个人破产试点实践之经验,同时结合理论研究成果,努力为我国个人破产的精细化立法建言献策,从而为法治建设贡献青春力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胡婧榕)

责任编辑: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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