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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社会实践 | 聆听法院声音,助力个人破产

——记“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暑期实践团队实践活动
发布时间:2022-09-02 11:18:57 来源:中国报道

在我国出现个人破产试点的背景下,本暑期实践针对个人破产制度具体的适用条件问题进行研究,调研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在司法、社会中的实施现状与问题。在此次暑期实践中,团队成员通过线下调研的方式,分别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法院、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进行访谈、咨询、调研,通过线上的方式与卓建律师事务所张昊律师就有关个人破产程序及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引发了我们对现在个人破产程序不足之处的思考,同时让我们意识到实践在学习中的重要性,激励团队成员在实践中进一步了解个人破产制度。

7月12日,团队成员朱恩兴、殷磊同学来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法院,与该院执行局局长李剑锋进行了访谈。此次访谈主要围绕“个人破产的和解程序”、“个人破产采取模式的选择”以及“个人破产清算和重整的标准辨明”三大核心问题展开,团队成员收获颇多。首先,后续立法大概率会采取庭外和解模式,以实现立法初衷,节约司法资源;其次,在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法定模式是最合适的选择,并且法院要在里面起到推动和审查的作用;最后,重整和清算程序的进一步完备、前置和解的有效化和制度化都还需要一些更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措施。

7月15日下午,团队成员钱艺能来到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就南京地区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实情况与相关问题,与该院执行庭庭长刘毅开展了实证调研。高淳法院在类个人破产的破冰阶段积极探索,类个人破产的试点激发了许多反思。首先,上位法的缺失导致类个人破产只能是在当事人双方意识自治的范畴内进行和解,在程序上适用的是执行和解的程序模式。其次,金融债权人或者国有资产债权人的相关经办人员基于履职风险的考虑,接受免债的意愿一般并不强烈。最后,在破产管理人的费用方面,管理人经费的保障缺乏制度层面上解决的设计。破产管理人通常工作很辛苦,管理人在债权审查的过程中需要做最终的决策,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管理费用往往比较低廉,因此管理人的积极性还有待提高。

实践调研结束后,各位同学都收到了来自其访谈法院和律所的有关复函,复函中各机构都表示对本组成员之成果意义之认可。之后各小组成员都形成了相关实践心得,深化对个人破产的认识。为了使本项目之成果影响扩大化,本组成员创立了项目公众号“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研究”并且在该公众号形成多篇专业性与普及性并具的推文;其次,对实践调研进行总结与分析后,团队成员落笔发布多篇新闻稿,以增强团队影响力与项目传播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钱艺能)

责任编辑: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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