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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社会实践 | 叩访四方名家灼真知,探求破产制度新模式

——记“我国个人破产的程序选择模式研究”暑期实践团队实践活动
发布时间:2022-09-02 11:16:56 来源:中国报道

随着市场经济和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自然人更加深入密切地参与到商事活动中。但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经济活动中的自然人往往承担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财产负担无限债务责任。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要求“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各省级行政单位陆续开始按照要求开展试点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基于这一现实背景,本暑期实践团队依托于校级同名大创项目,在法学院、商学院、强化院等16名同学的参与下成立,深入调研我国个人破产试点实施情况,并以“程序选择模式”为中心展开研究,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一定的可行思路和实施路径。

有明灯,才能指方向。为了本次暑期实践的顺利开展,团队负责人钱艺能同学分别召开两次线上会议,对后续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第一次线上动员会议中,团队成员集思广益,一方面,通过PPT与文字介绍,加深对项目内容与实践计划的初步了解;另一方面,基于成员个人信息表,结合各自长处、特点与所在城市,团队进行了合理调研分工,并宣讲实践注意事项。会后,各成员通过电话、微信、邮箱等途径积极联系访谈对象,并根据不同法院与律所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个性化访谈方案,为团队实践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次线上会议以实践报告撰写安排为主题,主要分为以下议程:首先,四位主要成员通过交流探讨,合力制定报告框架;其次,根据前期文献研究与调研安排,敲定项目研究的关键实务问题;最后,细化分工安排,将各自任务投射入具体调研过程,采取实践调研与理论报告并行的双轨制方法。

7月6日,团队成员钱艺能、施珩、徐君皓同学前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与破产庭庭长郝振进行了访谈。团队成员了解到,在吴江法院受理的个人破产案件中,约70%-80%的债务人的身份是企业经营者,由于为企业对外债务提供个人保证担保而担负债务。在受理的66件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中,只有10例案件完成了债务清理,其余均未通过清算程序。出于对社会现实的考量,类个人破产更生程序适用的范围远远大于清算程序的适用。而清算程序适用的具体标准有待团队成员去进一步思考,比如对于特殊人员如残障人士的个人债务处理上是否应当给予更多的人性关怀。

7月10日,团队成员汪震同学通过腾讯会议,线上与京师律师事务所赵可阳律师就破产管理人及类个人破产程序及实施状况进行调研。

赵律师分享了等个人破产典型案例,团队成员在企业与个人破产的区别以及破产管理人的主要事务方面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为避免债务人“逃废债”,破产管理人在办理个人破产管理的事务中一定要严格审查。此外,受赵律师的启发,团队成员从群众的角度来看待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问题。个人破产是要帮助那些诚实且不幸的公民,因此我们不能把目光只聚焦于那些再创业的商人中,而是更多地去普及到一些普通人身上。

就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我国大体上已经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现行的以替代性制度和措施解决个人债权债务纠纷的做法难以长期持续也不符合个体利益。个人破产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有赖于诸多法律制度的配套和协调。通过本次调研,团队成员们不仅对个人破产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与认识,更在实践过程中收获了许多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与经历。本次调研为课题研究提供了宝贵资料,指明了研究方向,通过后续进一步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反思,相信团队能够就现有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解决意见,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钱艺能)

责任编辑: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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