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网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实证调研团邀请到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的潘检察官,在腾讯会议上开展了线上访谈活动,由宣星宇同学主持本次访谈。在线上访谈中,刑事检察部潘检察官全面细致地回答了主持人的提问,并且与同学们进行了真诚的交流。经过此次访谈,调研团成员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检察视角下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潘检察官首先谈了谈《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刑事办案的意义。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个人在信息领域的权利。从前,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领域,刑事检察部门在刑事司法办案领域主要是依据两高一部的通知和两高的解释等司法性文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2007年刑法修正案7增设,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9修改,再到两高的司法解释,其实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逐步逐步地进行细化。但是原来两高的司法解释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是以电子形式记录的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情况的信息。然后进行了列举,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原来对于个人信息的概念不像《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所阐述的到位。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直接表明个人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等等方式。第四条概念的拟定和原来的概念是有区别的,这个第四条实际上把个人信息划分为了已识别和可识别两种类型。同时又提出了一个排除性的规定,那就是匿名化后处理的信息。潘检察官认为,在案件办理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以后就解决了一个最大的争议问题:什么是个人信息?所以说它对于个人信息相关的界定解决了此前关于个人信息相关的争议,这个是对于刑事办案来讲最有利的一个地方。其他的是对于公益诉讼这一块有了一个进展对于个人信息有了更为全面的保护,通过刑事和公益诉讼两个方面的结合更全面地保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
法律想要落实,要确保公众对于法律有所认知,因此,普法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潘检察官也分享了检察机关的普法工作。一般来说,检察机关会通过线上线下相关的法律宣传,为了保证群众的接受程度,一般会结合相关的案例进行发布。通过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进行相关的宣传。具体来讲,是通过江阴的微信公众号,检察宣传,采访,报道,案例阐释等渠道。结合多种方式进行媒体的宣传。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人民群众要有这方面的意识,不要透露给别人,因为在学校、商场有一些地推人员做推广,会让群众扫微信二维码,填资料。有可能这里面存在着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潘检察官指出,从群众的角度来讲,接受这些地推的时候,包括一些链接的点击,自己要多留一个心眼,一些陌生的链接不要去点,因不知道后台有哪些后门,里面的东西把个人信息全部获取了。另外一个方面,潘检察官等刑事检察人员发现,一些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他们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认知是比较淡薄的,在办案过程中,较多出现的是一些二手车行业,教培行业,这两个行业往往会通过一些手段去收集车辆档案信息,学生家长的信息。前者,二手车行业会进行所谓的风险控制,教培行业会跟进所谓的精准营销。这些行业内很多人都是在私下买卖这些信息,但是行业的底层从业人员,包括行业的高管或者中层,他们自认为这样的行为是行业内潜规则,认为这是法不责众的一种行为,就很心安理得地从事违法活动。潘检察官表示,这一方面我们很有必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的。在法律事务中,在特殊行业中爆发出来的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检察部门通常是比较慎重的,遵循轻轻重重,分类处理的原则。对于一些涉案不深的,以教育挽救为主,对于这个行业内长期经营,非法获利较高的,也要严厉打击。通过教育和惩治的相辅相成,刑事检察部门希望达到通过一个案件,教育行业内一片人员的效果。所以说刑事检察部门对于这两块都有一定知识的宣传。对于特殊行业人员,如果已经进入到刑事环节,前期的工作中,除了办案正常的讯问之外,还会进行一些法治的宣传。潘检指出,因为有一些人,发现实践中可能根本没在意到这个问题。有一些文化程度比较低的认为这只是公司安排给他的任务,根本意识不到这是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进入到刑事环节之后,肯定是首先进行法治教育,进行普法的宣传,让他们意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同时也和他们讲,希望他们回去以后和他们行业内的同仁,包括他们的同事,也进行一些宣传,把切身的这些经历告诉大家,从而在净化行业的过程中,能起到一定的效果。(南京师范大学 宣星宇)
责任编辑: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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