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的高速、海量交互,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从商业利益等出发,随意收集、违法获取、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021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处理规则,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边界,其中第70条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相较于已经拥有相关法律问题解释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尚有着大量亟待探索的问题。
为深入探究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遇到的当事人适格、起诉条件、举证责任、责任形式等重大问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网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重大问题研究”暑期社会实践扬州组综合考虑了案件数量、案由类型、案件影响等因素,选取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实践调研地点,并与第六检察部的副主任杨湘君检察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访谈。
杨湘君检察官就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与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三个主题对调研团队成员提出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回应,如实践过程中如何界定“个人信息”、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创新举措、作案手段和案情等。对生效判决的执行进行跟进监督是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一项创新举措,若被告未主动履行义务,检察院将对其进行说理教育,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据了解,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与网信办以及市场监管局建立了三家联合监管机制,以便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相互学习交流。并且在目前,由于个人信息的特殊性质,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受阻、举证义务难以履行以及涉及互联网的专业性问题难以解决是实务中需要面对的最大的挑战与困境,杨检察官也对此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
民事公益诉讼的存在较大程度的避免了“公地悲剧”的发生,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法律明确授权的范围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一大进步,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面对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任重而道远。(南京师范大学 问文孜)
责任编辑: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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