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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叶县:案说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8-08-07 09:41:27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 谢文武 报道  通讯员 孙园园)  终本≠不管, 执行不能≠执行不力。

2018年是法院系统“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最后一年,也是决胜“执行难”攻坚战的一年。为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叶县法院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和信用惩戒力度,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使执行质效有了明显提升,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实践当中,有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等于法官把钱“送上门”了。但当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当事人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  

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有些当事人混淆了两个关键性的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下面我们就通过案例,让大家了解“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  

2014年4月被告黄某在原告某物质公司处拉钢材共计28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并有欠条为证,逾期后一直未还,2016年某物质公司将黄某诉至叶县法院,经过审理,叶县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偿还某物资公司货款2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索要无果的某物资公司向叶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按照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了网络查控,又通过传统查控、调查传唤、实地调查等一系列查询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始终没有找到被执行人黄某的线索,承办法官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后经过多轮查询后仍是这一结果。执行法官将申请执行人某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约到法院征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在执行法官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的详细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后,某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的“执行不能”的案件,具体来说,“执行不能”就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这不是“执行难”的范畴。 

 

那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终结本次执行。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今年,叶县院将解决“执行难”纳入了全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求要举全院之力、全员之力,逐案研究解决办法。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必须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拒执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打击。同时通过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出入境、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措施,压缩他们的活动空间。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叶县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请社会各届和申请执行人在正确理解“执行难”问题的同时,能够积极地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或财产线索,也告诫那些存在侥幸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有财产而拒不履行,构成拒执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孙宝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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