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 谢文武 报道 通讯员 孙园园) 8月2日,叶县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强制执行了附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
陈某因生意周转所需为由,向叶县农商银行借款20万,汪某、徐某等人愿为其提供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能偿还借款及本息。为此,申请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经多次催要无果,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多次传唤陈某到庭申报财产、接受调查,但陈某一直拒不露面,经法官查实,被执行人陈某无实际偿还能力,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而对本案附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汪某有能力偿还,但拒不偿还,态度恶劣,出口伤人,辱骂法官,对其罚款1000元,并进行法律疏导后汪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将20余万元一次性送至法院,此案圆满结案。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孙宝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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