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唯一官方中文网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闽东之光

【夏季行动】“谣”不可言!周宁公安全力净化网络环境

发布时间:2024-07-12 11:10:35 来源:中国报道

在互联网技术和产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受“流量经济”刺激,网络谣言如同隐形的病毒,悄无声息地侵蚀着公众的心灵,扰乱着正常的社会秩序。为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识谣、辨谣、防谣能力,努力营造风清气正、清朗网络的浓厚氛围,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公安局按照公安部“净网2024”和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部署要求,紧密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加大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整治工作。

网络巡查

筑牢网络安全屏障

周宁县公安局将网络谣言作为重点打击整治的网络乱象之一,不间断网上谣言信息巡查,持续紧盯网络谣言线索,切实增强网络安全监管工作的前瞻性、预警性和精确性,有效维护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坚持打击与防护并重,持续排查整改网络和数据安全隐患,联合县委网信办等部门对全县拥有信息系统、网站的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和扫描检测,开展网络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常态化执法督促本地联网单位进一步规范网络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依法查处

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近日,周宁县公安局李墩派出所接到上级移交线索:辖区网民刘某在某平台发布所谓“XXXX跳桥要罚款1000元”的虚假短视频,煽动群众情绪。为遏制不实言论的传播趋势,民警第一时间开展取证,迅速开展核查工作。

经核查,视频内容系不实信息,且官方已发布辟谣声明。然而,辖区网民刘某为获取流量、吸引网民的关注和点击,在网络上截取相关图片进行重新编辑,并配有不实的文字信息在网络平台进行传播,造成不良影响。经询问,刘某对其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言论的行为供认不讳。因及时删除相关视频内容,且认错态度良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民警依法对其作出批评教育。

普法宣传

营造夏季行动氛围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也是网络谣言的易感人群。为了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念,周宁县公安局深入辖区各中小学组织开展了“打击网络谣言进校园”活动。活动中,民警通过真实的案例,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形象地向同学们普及网络谣言的概念、校园常见的网络谣言类型、辨别网络谣言的方法和技巧、传播网络谣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网络谣言应对措施及如何举报网络谣言等知识。同时,民警提醒同学们,要积极参与抵制网络谣言行动,在面对网络信息时要保持理性思考,不轻信、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切实做到规范网上言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此外,周宁公安民警、辅警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深入辖区网吧、商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域,通过拉横幅、发放宣传手册、接受现场咨询等方式,向群众详细讲解了什么是网络谣言、网络谣言的特点、造谣传谣需要承担的后果。并根据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分析网络谣言的危害及甄别方法,提醒群众不要轻信网络谣言,不要在互联网发布或者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在网络或者社交软件上不编造虚假信息。通过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广大群众进一步提高了对网络谣言的认识,了解了网络谣言的危害,提升了辨别能力和网络安全法律意识。

下一步,周宁公安将持续为净化网络空间做出更多努力,纵深推进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依法严查涉公共安全、涉经济民生等领域的造谣行为,积极传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明确信号,倡导广大网民谨慎对待网络上新出现或不熟悉的信息,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持续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压实网络平台企业责任,提高网络生态综合治理水平。

周宁公安温馨提醒

网络无疆,言论有界。网络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整治。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中,每个公民都应当遵纪守法,保持清醒头脑,共同守护清朗有序网络空间。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学习大军 周宁公安 供稿)

责任编辑:陈瑾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