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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公安局依法处罚1名电信网络诈骗违法人员20000元

发布时间:2023-09-26 00:42:26 来源:中国报道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福鼎警方持续强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近日,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公安局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1名违法行为人作出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福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发现辖区群众李某泓疑似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刑侦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经过连续蹲守,7月4日,刑侦大队成功抓获违法嫌疑人李某泓(男,福鼎市桐山街道人)。

经查,今年3月中旬,违法嫌疑人李某泓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5张电话卡及收购的7张电话卡提供他人实施诈骗活动。

目前,违法嫌疑人李某泓已被福鼎市公安局依法处以2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彻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学习大军 福鼎公安 供稿)

责任编辑: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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