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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刑侦一周抓获9人,都是因为干了这件事……

发布时间:2023-09-26 00:37:23 来源:中国报道

电信网络诈骗最重要的载体就是手机卡、银行卡。一些人因贪图小利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出售、出租给不法分子使用,殊不知自己已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为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认真落实公安部“断卡”行动部署,全力解决“两卡”犯罪突出问题。6月19日至6月26日,福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认真研判部推“断卡”线索,快速出击、连续攻坚,先后抓获9名部推“断卡”嫌疑人,有力震慑辖区涉卡涉诈犯罪高发态势。

经查,违法嫌疑人黄某(男,白琳镇人)、苏某某(男,店下镇人)、李某(男,磻溪镇人)、夏某某(男,桐城街道人)、王某某(女,山前街道人)、黄某(男,管阳镇人)、郑某某(男,管阳镇人)、江某某(男,山前街道人)、欧某某(男,山前街道人)为谋取个人私利,参与非法出租电话卡、借用他人电话卡桥接境外诈骗团伙与被害人通话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电信诈骗活动提供了便利。

目前,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出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信用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这些账户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诈骗、信用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个人征信负面影响,更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帮凶,甚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诈骗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学习大军 福鼎公安 供稿)

责任编辑: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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