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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公安局鹤塘派出所扎实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清查整治工作

发布时间:2023-07-31 23:26:35 来源:中国报道

为切实加强对辖区流动人口的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近日,福建省古田县公安局鹤塘派出所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积极组织警力深入辖区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清查整治工作。

期间,民警对出租屋、企业等场所进行逐一摸排,详细核查场所内流动人口身份信息,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并向群众进行预防电信网络诈骗、防火、防盗、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宣传,让群众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捂紧自己的“钱袋子”。

在清查过程中,鹤塘派出所民警发现并查处两起违反流动人口管理、出租房屋管理案件。

2023年7月8日,民警在清查工作中发现租住在鹤塘镇鹤塘村一房屋承租人何某拒不配合房东采集本人信息,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民警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承租人何某进行处罚。

2023年7月25日,民警前往文车岭村进行出租屋流动人口清查时发现,该村前厝路一房屋房东余某将一楼出租给他人后,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承租人信息,存在治安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民警依法对房东余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应当配合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共同居住人后到达的,应当在其到达二十四小时内将其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又转租的,转租人应当在七日内将转租对象的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及时采集并依法报送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学习大军 古田公安 供稿)

责任编辑: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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