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司法服务水平,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聚焦聚力,迅速补齐短板,强化责任担当,逐步完善制度机制,创新破产审判三项机制,助推破产审判再上新台阶。
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构建行政司法协调联动新格局
“僵尸企业”破产既会产生法律问题,也会产生需要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衍生问题。通过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明确公检法司、税务财政、金融银行、住建等16个职能部门在破产工作中的职责,实现司法和行政的协调联动。一是沟通协调。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视情邀请相关单位参加,协调解决破产审判中涉及破产企业产权瑕疵、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等重难点问题。二是信息共享。定期监测评估法院和政府部门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的相关信息,定期通报企业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三是防范风险。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建立重点地域、重点领域和敏感企业评估监测机制,有效增强防范重大风险能力。
建立无产可破企业破产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僵尸企业”出清力度
破产案件中,有部分“僵尸企业”应当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予以出清,但由于无财产,没有能力支付法定破产清算费用,导致无法开展破产清算工作。通过建立财政专用经费保障机制,有效破解了这一问题。财政资金保障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审判执行经费中以“无产可破企业破产经费”单独列支,专门用来支付无产可破企业的破产费用,明确经费管理办法,对经费的申请、发放、使用、核销进行全面规范。资金主要用于垫付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要求,以债权人数、债权额规模和案情复杂程度为区分标准,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行破产案件快慢分道、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尽可能控制程序性耗时,提升破产案件处置效率。在具体案件用时限制上,明确“无产可破企业”破产案件不超过三个月,简单案件不超过六个月、复杂案件不超过一年、重大重整案件不超过一年半,高度契合了营商环境评价中降低时间成本的指标要求。对于适用简易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受理的期限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明确管理人指定与接管、债权申报、财产调查与处置等环节时限要求,确保案件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胡诗楠)
责任编辑: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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