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陕西省律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六十条,约6700余字,结构体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本相同,增加一章“执业保障和监督管理”列第五章。《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省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律师行业790家律所和16000余名律师的一件大喜事。我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参与了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修订修改等工作,所提10条修改意见有3条被立法机关采纳吸收。下面我谈一下《条例》六个方面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一、《条例》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地方立法的具体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作出多次批示。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定位涉及到律师的特有的本质属性、宗旨意识、价值取向和实践要求,对于《条例》规定的体例结构、内容,特别是律师的执业范围、执业权利及其保障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一条在《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中得以体现,把律师的性质和作用讲清楚了,对于《条例》具有“定海神针”的重要作用,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全面依法治国要求落实到陕西律师工作等各个领域的具体体现。
二、《条例》把有效的改革措施和成果用地方性条例确立固定下来
2017年4月1日,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2020年12月,司法部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在西安国际港务区共同举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西安中心、“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西安中心、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和国家生物安全证据基地揭牌仪式。《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除执业律师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这是继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后,国内第二个将“非律师合伙人”制度明文立法的省份。再如《条例》第二十六条允许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事务所与陕西省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第二十八条鼓励律师事务所探索建立公司化管理模式;第二十九条鼓励律师事务所在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等,都是对律师事务所发展形式做出的符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创新举措,并将这些改革措施和成果通过立法用《条例》予以确认。
三、《条例》首次从立法层面规定律师应当拥护党的领导律所根据党章设立党组织
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党大还是法大”这一似是而非的伪命题对律师队伍的思想产生了一定干扰,蓄意将坚持党的领导与法律的实施对立了起来。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指出,“党与法的关系是政治与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执政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深刻影响着法律制度、法治体系及其运行。”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上述规定首次从立法层面提出律师应当拥护党的领导,律师事务所根据党章设立党组织。
四、《条例》全面加强并提升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监督管理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否提高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用了十三个条文专章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程度的高低,关系到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维护,关系到律师在诉讼中的辩护代理作用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发挥,关系到司法公信力能否提高了。《条例》与三大诉讼法一道构建了陕西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各项执业权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公安、海关、金融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调查核实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另外,《条例》还在第五章“执业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中规定了“联席会议制度”,县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律师协会等研究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
五、《条例》为构建良性互动关系和维护司法清正廉洁提供了法律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和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致命的破坏作用。《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律师执业行业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四款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第五款规定“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提出处罚、处分建议的,……。”《条例》的这些规定,为构建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合法合理的良性互动关系,推动建立法治共同体之间“清”“亲”关系提供了法律遵循。
六、《条例》进一步规范细化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和律师执业行为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利益冲突审查、风险控制、质量控制、人员管理、培训教育、年度考核、违规律师辞退、投诉查处、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该规定将此前散落于各处的相关规定有效整合,为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依《条例》管理提供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之间应当公平竞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该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的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为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和构建公平公正的律师执业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障等基金,应当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这不仅进一步强化了对执业律师的职业保障力度而且也为律师事务所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等方式兴办企业,不得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此规定对“律商不分”现象进行了纠正,并在《条例》中明文禁止律师担任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职务、严禁律所从事投资经营行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当前,全省广大律师,正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昂的精神状态,全面深入学习宣讲《陕西省律师条例》,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陶克俭 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法学博士研究生 陕西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 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书记、主任)
2022年9月14日于西安
责任编辑: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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