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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技术+公益诉讼”,画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同心圆

发布时间:2022-09-02 14:55:53 来源:中国报道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泄漏现象越来越常见,对公民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而未成年人又因为心智不成熟,自身辨别能力弱,极易遭受个人信息方面的侵害和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相关犯罪。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以刑事及行政处罚为主,在相关案件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能力天平”明显倾斜,两者的实力差距悬殊,且民事救济存在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赔偿数额低等弊端,解决司法救济渠道单一且困难等问题迫在眉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探究”暑期实践调研团旨在通过理论探索和实践探究推进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完善,从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平安地成长。2022年7月29日,本调研团泰兴分队队员陈家琪前往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就臧某等四人侵犯公民信息罪一案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实地调研。

以此案为出发点,我们与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对话访谈,内容主要包括:(一)互联网领域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二)公益诉讼的实效性和趋势化;(三)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与网信办、公安部门等协作关系。

首先,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诉讼中,互联网领域相较于实体领域的信息侵权,原告必定会面临更大的举证困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由工作机关指控,则只能由工作机关举证,并且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于法无据,办理任何案件都不能脱离这个原则。

其次,一般面临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侵权情况,公益诉讼的实效性更快更强。因为公益诉讼是国家机关代表受侵害的个人、不特定的人群来提起诉讼,而国家机关的人员力量配备、法律知识都远远超过私人、个体、集体,无论如何私人、个体、集体都远远无法达到国家机关的水平。国家机关已经配备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力量,在证据保护这方面如果没有这些力量、体系,个人能提起诉讼的几乎很少,且原告有时保护自己的意识不明显、手段不明确、积极性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不知道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进行诉讼,就目前能够在互联网上搜索到的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几乎没有成功的例子。

最后,在访谈过程中,我们得知当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之后,很可能会受到各种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骚扰电话,严重的可能还会演变为诈骗、绑架、拐骗犯罪的受害者。儿童缺乏防骗的意识与判断能力,其信息更应得到保护。为惩治侵犯儿童个人信息犯罪,确保儿童个人信息安全,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推动解决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2020年5月28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单位会签《关于建立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协作机制》。其中指出,对于容易掌握儿童信息的教育、医疗等部门,要加强所属部门从业人员的培训,引导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规披露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儿童个人信息。

此外,赵检察长对于民众依法维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以下两方面的意见:

(1)各个组织协助维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团委、妇联组织、媒体宣传机构(报刊杂志出版社、电视台、手机宣传平台)多方面宣传、了解、协助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2)自从国家颁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法成立以来,保护儿童的个人信息安全应该是全社会的力量

每一位学生、家长、老师,以及教育局等教育机构都可以利用自己的宣传手段(包括公众号、抖音等媒体平台)宣传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总之,由于主体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属于特殊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不能简单套用一般的保护原则及方法,需要特别的保护,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利救济在网络环境中的缺位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应当引起重视。虽然我国的公益诉讼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案件中,公益诉讼审判专业化集中管辖已成趋势。总之,我们需要全方面深层次多角度保护未成年个人信息,共举一臂之力,筑牢社会保护屏障。(张茹琬)

责任编辑: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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