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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居: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曝光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5-08-18 16:35:57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巩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成果,推动企业(场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近期,仙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领域的典型案例。

一、道路交通领域

案例一:2025年3月5日,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仙居县官路镇s322超限运输检测站处,查处台州某运输有限公司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场检查发现:该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情况,实测值71200/31000(千克)。

经调查,该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3月5日,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该驾驶员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扣6分,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4月14日,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仙居县下各医院处,查处台州某运输有限公司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场检查发现:该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情况,实测值70300/31000(千克)。

经调查,该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4月14日,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该驾驶员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扣6分,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5年7月4日17时18分,仙居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G351(台小线)巡查,途经G351(台小线)123K+920m发现有挖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掘公路及埋设电线杆。经查,张**安排2辆挖机擅自在该地点挖掘公路及埋设电线杆。经现场测量,挖掘公路长2.4米,宽2米,共4.8平方米。张**在现场。对此,执法人员对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程度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仙居县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7月8日决定对张**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5年8月6日上午,仙居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使用无人机进行公路巡查时,在S210省道48K+950M处发现俞**驾驶的浙J2***9轻型自卸货车从西亚往埠头方向行驶中,车上装载的沙子遗洒在公路路面上,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和测量,该段公路为沥青路面,受污染的公路路面长2.1米、宽2.8米,共5.88平方米,浙J2***9车辆驾驶员俞**在现场。

经调查,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程度较轻,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仙居县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8月6日决定对俞**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消防领域

案例一:2025年4月28日,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消防排查检查时,发现仙居县**电子商务商行涉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对此,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5月9日,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4月2日,仙居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对此,执法人员下发了《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责令其当场整改,该单位未整改,执法人员对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于2025年6月5日,仙居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5年4月16日,仙居县福应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消防排查检查时,发现张**在仙居县某小区涉嫌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对此,执法人员对张**的违法行为进行当场处罚。

经调查,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4月16日,仙居县福应街道办事处当场决定对张**作出罚款人民币5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特种设备领域

案例一:2024年11月25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海**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对台州**电池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执法人员对上述电梯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3月5日,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二:2024年10月17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台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对下各**小区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执法人员对上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三:2024年9月23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台州**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对仙居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执法人员对上述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29日,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处罚款10000元。

四、生态环境领域

案例一:2023年1月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发现仙居县安洲街道柱岩村岩门谭后门山盘山公路路基下有漆渣、漆桶倾倒现象,经查该批倾倒废物来自永康市**厨具有限公司,倾倒重量为3.078吨。

该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3月17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2023年10月24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永康市**厨具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被告人常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案例二:2023年6月7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执法人员对仙居县**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露天堆放有沾满漆渣的板架。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该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认上述板架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HW12染料、涂料废物,900-252-12。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未按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2024年4月11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磨床灰(危险废物代码:900-006-09)未贮存在危险废物仓库内,贮存在生产车间外南侧墙边,地面已硬化,顶上有简易钢棚,但没有防渗、防腐、防漏等措施。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处罚决定。(仙居应急)

责任编辑: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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