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手机卡就能赚钱?如此简单的“生财之道”,本以为能“坐享其成”,殊不知这已违法。近日,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点头镇辖区有人涉嫌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刑侦大队立即将线索移交点头派出所核查。
在得知这一重要线索后,点头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经多日研判,8月31日,民警成功抓获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违法嫌疑人雷某某(男,福鼎市桐城街道人)和庄某某(男,福鼎市点头镇人)。
经查,今年4月份,违法嫌疑人雷某某多次向违法嫌疑人庄某某借用电话卡,并利用二人手机、电话卡为境外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二人共从中非法获利4000余元。
目前,两名违法嫌疑人已被福鼎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出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信用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诈骗、信用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个人征信负面影响,更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帮凶,甚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学习大军 福鼎公安 供稿)
责任编辑: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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